《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查)、发布、备案审查、清理等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第三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及第三十四条“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未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间隔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的规定,并结合以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我区仍有部分行政规范仍是2015年以前制定,并未规定具体有效期,也未对有文件进行实施后评估,因此,清城区司法局对我区以区政府或区府办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审查,清理出8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与上级法律法规不一致拟废止,3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已过适用期限拟宣布失效。
二、主要内容说明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拟废止8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均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废止意见,目前已有新的规定执行或者与新规定不一致需要废止的。而宣布失效3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已过适用期限。
三、制定意义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我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有效清理,便于监督管理,对以后文件的制定和参考能够做到了简便快捷适用,该工作同时要求了保留和拟修改的文件要进一步做到实施后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